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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在德国

世经纵横
2000-05-2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驻波恩记者 方祥生 我有话说

德国是一个金融服务业相当发达的国家。到去年底,德国有各类银行3404家,有63333个营业所,全国平均不到1300人就有一家。去年的资金流动总额超过11万亿马克。面对一个如此庞大的金融运作体系,德国政府怎样进行有效监督,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兰克福的德国联邦银行负责金融监督的埃·厄希勒经理。

厄希勒经理介绍说,德国对金融业务的监督范围包括各类银行、储蓄所、证券交易所、资本公司、投资基金、带有存款性质的住房建设公司、各类信贷机构等,囊括了除保险公司之外的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因为保险公司的人寿险具有存款性质,而其它险种没有存款性质,所以另有规定。

他说,金融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动资金。为保证银行的短期支付能力,金融监督要求银行业务中的活期和1月期的收入和支出比例不能低于1:1。根据其它定期类的收入和支出比例,可以看出银行的中期业务结构是否合理,以便监督银行的债务结构,及时敦促其调整业务。

在活期和1月期的收支业务中,库存现金、存放在央行的现金、托收票据、已上市的证券、已被认购的债券、在金融基金的股份、已得到的不可收回的贷款承诺等属于收方1级。金融机构的存款(按总额的40%计算)、普通客户的储蓄存款和住房建设存款(按总额的10%计算)、不可收回的放贷承诺(按总额的20%计算)、已承诺的分期贷款和其它放贷承诺(根据借贷的不同性质,按不同比例计算)属于付方1级。收方1级的总额不能低于付方1级的总额。其它对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债权、央行接收的汇票、还未上市的证券等等都属于收方2级。银行对央行、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其它支付义务属于付方2级,可按其到期时限分别计入收方或付方。

二、自有资本。银行的各种经营风险必须用其自有资本担保,基本做法是先将各类业务折算成贷款,再进行风险分类,并计算出风险资产总额。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贷款按风险分成6类,即100%、70%、50%、20%、10%、0%,按这一比例算出风险资产总额。金融机构用自有资本对风险资产进行担保的比例不能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8%。一旦发现贷款可能收不回,银行需及时向金融监督部门报告,并可在银行的季度或半年业务报告中,用利润加以冲销,以避免银行不良资产的沉积。

三、“大宗贷款”和“关系贷款”。这类贷款风险较大,故需有专门规定。如超过300万马克或超过银行自有资本10%的“大宗贷款”,必须向金融监督部门申报;一个客户在一家银行的借贷总额超过上述规模,也需向监督部门申报;一笔“大宗贷款”不能超过自有资本的25%,“大宗贷款”的总额不能超过自有资本的8倍。“关系贷款”是指银行向与本行有密切个人关系或业务关系的人提供的贷款,如本行领导、会计师、全权代表、控股10%以上的大股东、监督机构的成员、他们的配偶、子女等等。给他们的贷款不能超过他们个人的年薪、不能超过本行担保资金的1%或10万马克。超过50万马克的贷款,必须用他们的个人住宅或其它财产抵押。

四、个人存款赔偿。欧盟于1998年通过了对存款人的赔偿规定,当某一金融机构宣布破产时,普通储户可得到赔偿,赔偿额为存款额的90%或2万欧元。但各种机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集团不能享受赔偿。由德国银行联合会负责银行破产后的赔偿,赔偿金由各会员缴纳。德国重建信贷银行设联邦特别基金,负责证券交易公司破产后的赔偿。金融监督机构负责对赔偿基金的审查和监督。

德国各金融机构必须按月向联邦银行提出报告,联邦银行有权随时审查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状况。联邦银行可根据金融机构的违规情况限制或禁止其分红或发放新的贷款,并对银行下达禁令,禁止其接受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和发放贷款,直至派遣监督人员,或吊销其营业许可。1996年有65家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受到警告或被处以罚款,有39人因工作不力而失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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